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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9-29 09:35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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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
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
公厅关于印发《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的要求,全面部署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推进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健康发展,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现将《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2.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车辆装载图示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办公厅
  2016年8月10日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
   近年来,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规模持续扩大,车辆运输车保有量逐年增长,为支撑我国汽车制造业的持续快速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与此同时,车辆运输车非法改装、超限运输现象屡禁不止,不仅扰乱了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两个行业的市场秩序,更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必须坚决予以治理。为规范车辆运输车的使用和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制造业和汽车整车物流业健康发展,根据《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货车非法改装和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意见》(交公路发〔2016〕124号)有关要求部署,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保安全、促转型、稳增长为目标,以解决行业突出矛盾和问题为导向,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底线,坚持“标准引领、循序渐进、疏堵结合、协同推进”原则,综合采取法律、行政、市场等手段,加强对车辆运输车生产、改装、销售和使用的全过程监管,通过综合治理,基本消除车辆运输车违规运营现象,标准车型在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得到普遍应用,道路交通安全水平明显提升,企业运输效率明显提升,乘用车采用铁路、水路运输的比重明显提升,主要运输通道通行条件明显改善,从业人员队伍保持稳定、工作环境持续改善,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进入规范、有序、健康的发展轨道。
  二、主要措施
  (一)做好标准贯彻实施。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会同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开展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以下简称新修订GB1589)等车辆运输车相关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地要及时做好新标准宣贯实施工作,以新标准引领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推广应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加快推动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等先进车型的生产研发和公告进程,督促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
  (二)严格新增车辆市场准入。
  工业和信息化、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要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对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要依法严肃处理。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车辆注册登记、市场准入的监管,强化对新增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凡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各地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予通过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注册登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
  (三)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摸清本省域内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自有和合同服务的车辆运输车号牌、注册时间、车型和保有量等基础信息,乘用车制造企业要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供承运商有关信息。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制定不合规车辆分阶段改造淘汰计划并监督落实。
  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督促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根据治理工作要求重新核定车辆装载量、修订运输计划、商定运价并调整运输合同。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要尽快淘汰不合规车辆或改造恢复为符合标准的车辆,科学制定车辆更新购置计划,并加强对驾驶员的教育与管理,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四)强化源头管控。
  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乘用车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范企业运输行为,制止不合载运标准的车辆出场(厂);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及驾驶人、物流企业等,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将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路面执法检查。
  2016年9月21日起,严禁“双排车”(详见附件2)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为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整改期,在此期间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详见附件2)过渡运行。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要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六)发展多式联运提高综合运能。
  各地相关部门要引导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积极拓展新的运输方式、探索多式联运等先进运输组织模式,不断提升铁路、水路运输能力,提高乘用车长途运输中的铁路、水路运输比例,充分发挥综合运输体系中各种运输方式的比较优势,保障治理期间铁路、水路运输价格的平稳。
  三、进度安排
  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并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更新改造不合规车辆运输车,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017年7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全面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其中2017年底前完成60%。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通行,符合新修订GB1589要求的标准化车辆运输车比重达100%,我国汽车整车物流业步入良性发展轨道。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部门协作及分工。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各地相关部门要在地方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合作、精心准备、协调行动,将车辆运输车治理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内容,进行统一部署,共同推进实施。相关行业协会应配合政府管理部门做好宣传引导工作,疏解矛盾,保障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规范执法与联合督查。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强化基层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考核,完善联合执法及信息交换共享机制,建立违法行为举报及处理机制,组织开展督查检查,对执法不严、滥用职权等现象予以通报查处。各省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按季度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各阶段工作落实情况。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不定期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公布督查结果,通报各省治理工作情况;同时将加强对治理工作任务比较重的重点省(区、市)、重点企业、重点路段的督导、检查。
  (三)加强宣传动员营造良好氛围。各级交通运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监督检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及协会组织应在全社会、全行业广泛开展宣传引导工作,普及车辆运输车国家标准,宣传治理政策,使乘用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及时掌握政策趋势和管理执法相关要求。各省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要做好与乘用车制造企业的沟通协调,取得企业的理解与配合,引导企业及时做好运输生产调度,并与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建立合理运价形成机制。交通运输部将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在全国组织开展“拒绝非法超限运输,净化汽车整车物流行业”的联合倡议活动,加强与乘用车制造企业、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的沟通交流,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本方案的精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计划。实施方案及治理工作中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各地政府报告,争取政府的支持,确保治理工作健康、有序推进,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附件1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重点任务分工及进度安排
序号
重点任务
具体工作
时间要求
牵头部门
配合部门
1
(一)
做好标准贯彻实施
组织《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宣贯实施。
2016年8月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标准委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2
组织《车辆运输车通用技术条件》(GB/T 26774)宣贯实施。
2016年8月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标准委
3
组织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等单位依据新修订GB 1589编写《<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合规性指南》,指导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规范车辆的购置和使用。
2016年10月完成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4
加快中置轴车辆运输车的生产研发和公告进程,督促车辆运输车制造企业加强技术及产能储备、按照新标准申报公告和组织生产,尽快形成符合新标准要求的车辆运输车规模产能。
2016年8月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5
(二)
严控新增车辆市场准入
强化车辆产品生产一致性监管,对生产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企业依法严肃处理。
2016年8月启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检总局
6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对申请注册登记的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并将相关信息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将信息汇总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
2016年9月启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交通运输部
7
指导各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申请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车辆运输车外廓尺寸的实车检测,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辆,一律不予配发道路运输证,将相关信息上报交通运输部;交通运输部将信息汇总通报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
2016年9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8
(三)
综合施策消化存量
指导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在用车辆运输车申报录入工作,对已申报录入的本方案发布之前注册登记且按照《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装载的“单排车”,允许过渡运行;对未申报或超过更新改造承诺期限的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禁止其上路运行,并责令恢复车辆原状,对道路运输经营者责令整改,并依法处罚。
2016年11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9
指导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汽车整车物流企业分阶段将不合规车辆淘汰、改造或更新为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车型,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2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2017年底前完成60%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2018年6月30日前完成所有不合规车辆运输车的更新改造。
2016年9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10
指导各省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各乘用车制造企业根据《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调整生产运输计划及运输合同。
2016年9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11
严厉打击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运输行为,一经查实,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约谈相关企业,并通报批评。
2016年9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12
(四)
强化源头监控
指导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督促乘用车制造企业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不符合载运标准未获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上路;对于强迫、指使、暗示汽车整车物流企业违法超限运输的乘用车制造企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016年10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国家质检总局
13
指导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加强对乘用车运输场站的监督检查,严格按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范企业运输行为,制止不符合载运标准的车辆运输车出场(厂),对违法超限运输的车辆运输车及驾驶人、物流企业等,依照《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016年10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14
指导各省交通运输、发展改革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工业和信息化、质量技术监督(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和联合惩戒机制,对三次以上违法违规的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纳入联合惩戒备忘录,予以曝光、约谈,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016年10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质检总局
15
(五)
加强路面执法检查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利用全国机动车缉查布控系统和全国道路货运车辆公共监管与服务平台,共同加强对本方案发布之日起注册登记的车辆运输车的检查,严肃查处非法改变车辆外廓尺寸、非法装载及超限运输等行为。
2016年8月启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16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方案》要求开展路面检查执法,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进入高速公路。2016年9月21日至2018年6月30日暂时允许本方案公布之日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加强路面联合执法,严把高速公路入口,对拟进入高速公路的“双排车”一律劝返;拒不听从劝返的,依法处罚并强制卸载。各地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应拒绝“双排车”车辆驶入,并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本方案公布之日起注册登记的车辆运输车,必须按照要求合法装载,不执行整改期间的“单排车”过渡运行政策。强化对2016年9-10月、2018年7-8月两个关键时期的执法管控与应急处置,加强对乘用车生产集中、运输需求大的省市的重点督导。
2016年9月启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17
指导各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车辆运输车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2016年9月启动
公安部
18
(六)
优化治理工作环境
利用微信公众号、网络举报平台及12328全国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等渠道,做好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咨询、投诉及举报工作,指导各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调查举报处理;交通运输部会同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影响恶劣、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联合调查,一经查实,严肃查处相关责任人,约谈并通报处理不合规车辆制造企业、乘用车制造企业、汽车整车物流企业。
2016年9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19
组织开展“拒绝非法超限运输、净化汽车整车物流行业”倡议活动,利用新闻媒体强化对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的舆论引导。
2017年8月启动
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改委
公安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


附件2
车辆运输车治理工作涉及车辆装载图示
一、禁止双排装载
自2016年9月21日起,全面禁止“双排车”通行。“双排车”是指上下两层均双排装载或上层双排装载下层单排装载,且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

二、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
“单排车”是指上下单排装载,以及尾部装载的乘用车至少有一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以内的,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辆运输车。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车”单排装载方式如图2所示, 2016年9月21日-2018年6月30日,暂时允许本方案发布之日前注册登记的“单排车”过渡运行。

暂时允许过渡运行的单排装载方式不得斜向装载、横向装载、三层装载,也不允许乘用车双轴装载于车辆运输车车厢后立柱外侧。

2018年7月1日起,全面禁止不合规车辆运输车上路运行。
三、标准车型
符合新修订《汽车、挂车及汽车列车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要求的平头铰接列车、长头铰接列车及中置轴车辆运输列车车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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