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交通运输厅起草了《吉林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和意义
吉林省目前共有巡游出租汽车6.8万辆,从业人员16.8万人,经营企业291户,网约车平台企业143家、网约车车辆1.3万台、网约车驾驶员7.1万名。其中网约车平台企业、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数量还在不断增加。2013年,我省出台的《吉林省出租汽车诚信考核实施办法》已于2018年规范性文件处理失效。2022年5月,交通运输部印发了新的《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按照国家改革精神,将网约车新业态纳入考核的同时,对考核分值分布、考核等级等内容进行了细化、优化。鉴于此,为推进我省出租汽车行业深化改革,加强全省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提升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水平,不断完善出租汽车行业信用体系,抓好部新的考核办法的贯彻落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考核办法》。
二、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依据
通过实施《考核办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及驾驶员形成完整的服务考核和评价体系,并充分运用考核等级结果,形成奖优罚劣的良性激励和约束惩戒机制,促进出租汽车行业整体管理能力和服务质量的提升,同时通过实施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促进新兴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对线下服务能力的重视和提升,确保尽快走上合法、和谐、可持续经营之路。
主要依据是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交运规〔2022〕2号)、《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6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42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吉政办发〔2016〕76号)、《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三、主要内容的说明
1.对交通运输部考核办法的基本框架做了调整,考核内容进一步细化。部的基本框架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三章出租汽车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划分、第四章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五章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第六章奖惩措施,第七章附则,《考核办法》调整为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出租汽车经营者、第三章出租汽车驾驶员、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奖惩措施,第六章附则。《考核办法》考核内容对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即巡游出租汽车个体业户进行了细化,我省现有3万多名巡游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很多县市全员都是个体经营者,个体经营的出租汽车在运营中存在着转包现象,加强对个体经营者的考核满足我省实际需要。
2.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细化考奖惩措施,加强考核的权威性。《考核办法》中明确对近3年连续被评为AAA级及以上的巡游车企业,可按相应比例奖励当年所扣减其他企业的巡游车经营权指标。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被评为B级的出租汽车企业,不得新增运力,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取消运营许可延续资格等等。
3.加强不良记录的公开和使用。严格规范出租汽车驾驶员运营行为,对不良记录行为加强管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的出租汽车驾驶员,建立不良记录驾驶员名单数据库,为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提供查询服务,用作聘用、辞退、服务的重要依据,并可以通过黑榜方式定期向社会曝光。同时阶段性限制其在全省开展出租汽车运营业务。
4.细化考核指标内容。依据交通运输部考核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考核办法》对出租汽车经营者和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考核指标内容进行了细化,以突出“服务质量”这一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