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道路运输动态监控应用工作,我局代厅起草了《吉林省道路运输动态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起草《管理规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一)动态监控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目前,全省动态监控工作还存在职责不清、流程不规范、人员配置和教育培训不到位、监控日志不统一等问题,需要在全省范围内进行系统梳理与进一步规范。
(二)常态化疫情对安全监管提出了更高要求。需要更多利用非现场检查手段,加大远程监督检查力度,保证安全监管不间断、无空档。
(三)迫切需要利用科技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当前,我省道路运输安全生产形势总体稳定,但稳中有险、险中有忧。乾安“4.15”、扶余“10.4”以及安图“3.15”等道路交通事故,暴露出当前安全生产工作仍存在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迫切需要利用动态监控等科技手段,进一步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制定过程
2021年3月,省运输管理局成立《管理规定》起草小组,在广泛查阅相关资料以及实地调研后,形成了初稿。5月31日,省运输管理局将《管理规定》初稿在交通厅官网上公示,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修改意见,征求结果为无意见。6月3日,省运输管理局以印发通知的形式,向全省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征求初稿修改意见。6月9日,省运输管理局召开了“动态监管座谈会”,邀请了各市(州)交通运输部门的业务骨干前来参会并提出建议。6月25日,省运输管理局召开了专家论证暨风险评估会议,邀请了省人大财经委、省司法厅、吉林大学等6位专家前来参会并提出建议。6月27日,《管理规定》通过了公平竞争审查。6月28日,《管理规定》通过了厅法规处合法性审核。6月30日,《管理规定》通过厅领导讨论并传签后,正式印发。
三、主要内容及意义
《管理规定》共分为八章。第一章是总则,明确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是系统平台建设,梳理了监管平台和监控平台的建设标准和技术要求;第三章是行业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主要是明确了省级、市级和县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动态监督管理职责;第四章是道路运输企业动态监控主体责任,明确了动态监控装置安装和使用、日常监控工作流程,以及对开展委托监控工作进行了规范;第五章是服务商职责,在监控平台服务、提供监控数据和配合监督检查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第六章是人员配备与培训,明确了行业管理部门和运输企业的人员配置要求和培训要求;第七章是工作考核与责任追究,依法依规对未严格履行动态监控管理职责的单位和人员进行追责问责;第八章是附则,明确了解释部门和文件施行日期等内容。
《管理规定》明确了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运输企业和服务商的工作职责,细化了人员配备和培训要求,加强了工作履职不到位的督促指导力度,并按照“五化”要求系统梳理了行业管理部门动态监管和运输企业动态监控工作流程和工作台账,全面规范了我省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