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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2016-07-05 13:30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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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实行政府定价的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吉省价收[2016]116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物价局(发展改革委、局,价格监督检查局):
  按照2016 年国务院及省政府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及加强全省软环境建设的相关要求,根据收费政策变化情况,省物价局对依据《吉林省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的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实施目录清单管理。为提高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管,现将《实行政府定价的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为省级审批的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等,应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省物价局根据收费项目变化调整情况,适时对《目录清单》内容进行更新,并向社会公布。
  二、《目录清单》之外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应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对国家及我省历年来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各相关单位、部门及所属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更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收费。
  三、《吉林省定价目录》中授权市、县级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按管理权限于2016年8月1日前由各市、县分别向社会公布,并将电子文档报省物价局备案(电子邮箱:sfc506@163.com)。
  附件:实行政府定价的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吉林省物价局
2016年6月15日
实行政府定价的省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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