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报指南
对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备案
审批类型 | 行政确认 | 法定期限 | 6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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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承诺期限 | 30个工作日 |
实施机构 |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 咨询电话 | 0431-82752942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服务对象 | 企业或个人 |
办理地点 | 长春市人民大街9999号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 8:30~16:00 |
通办范围 | 无 |
- 申报材料目录
- 办事程序
- 收费标准
- 设定依据
- 常见问题解答
- 承办机构
- 承办责任人
- 咨询电话
- 受理条件
1.质量评定报告(复印件1份);
2.工程设计符合性评价意见(复印件1份);
3.工程质量评定或者评估报告(复印件1份);
4.工程使用情况报告(复印件1份);
5.工程质量保修书(复印件1份);
6.基本建设程序文件(复印件1份);
7.对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的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报备申请文件(复印件1份);
8.认可文件和准许使用文件(复印件1份)。
申请人准备齐全申请材料后,向省政府政务大厅交通窗口提交申请。
无收费。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二十五条 公路建设项目的施工,须按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报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第三十三条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成的公路,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标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十五条 按照国家规定须经有关机关批准的港口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建设港口工程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港口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九条 港口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港口设施的所有权,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建设航道及其设施,必须遵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27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问:该公共服务是否收费
答:此公共服务不收费
吉林省交通运输厅
吕忠旬、毕克安
咨询电话:0431-82752942
投诉电话:0431-85097568
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经建设单位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