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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6 13:4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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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通化市区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的通告

为加强我市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日常监管,规范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承租人合法权益,现将开展小微型客车租赁行业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策依据

依据交通运输部《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就近向经营所在地市级或者县级小微型客车租赁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二、备案对象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小微型客车(9座及以下的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

三、备案时间

2024626日起,新增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在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或者新设服务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后60日内办理备案。

2024626日前已经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于即日起60日内办理备案。

四、备案所需材料

办理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备案,登录以下网址并按要求上传材料

http://ysgl.www.ciprobet19.com/yzqyd/index.jsp

(一)从事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2、投入经营的小微型客车应当经检验合格且登记的使用性质为租赁(以下称租赁小微型客车);

3、有与租赁业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管理人员;

4、在经营所在地有相应服务机构及服务能力;

5、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服务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救援预案。

(二)从事分时租赁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以下服务能力:

1、有与开展分时租赁业务相适应的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保证服务平台运行可靠。

2、有相应服务人员负责调配租赁小微型客车。

需提供符合上述条件的相关材料。

五、法律责任

1、请市区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者、分时租赁经营者按规定完成备案工作,未办理备案的将按照《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2号)第二十五条进行处罚。

2、申办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应法律后果。

备案地址:通化市政务大厅综合服务岛交运窗口

咨询电话:0435-3721327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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