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全市交通运输系统信用体系建设、推广应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根据吉林省社会信用信息管理相关要求,结合我市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信用记录是指交通运输经营者或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与信用行为有关的记录,以及国家、省相关部门出具评价其信用状况的各项信息。
信用报告是指经信用管理部门备案的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出具的综合性信用评估报告。
我局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管理和资金分配等事项。
第三条局公路管理科为局信用体系建设的统筹部门,负责收集、整理、归集和报送全局信用信息,并结合国家部委出台的联合奖惩备忘录,制定我市交通运输系统落实国家部委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备忘录名称、奖惩兑现、奖惩措施和责任处室。
第四条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按职责分工全面建立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掌握的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信息汇集系统将建立的信用记录及时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
各单位必须将公共管理和服务中反映信用主体(包括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基本情况的登记类信息、行政行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检查、行政奖励、行政给付、行政管理等)全部归集到市信用平台,归集率实现100%。
各单位信用信息归集情况作为信用目标考核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年底综治目标考核。
第五条局公路管理科、局机关相关科室,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公共交通公司、市交投公司等各单位(以下简称局属各单位)应将市信用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逐步嵌入审批、监管和公共服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第六条局行政审批办理部门在行政相对人申请行政许可时,需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确认时,需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需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将其作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的依据。
各资金管理部门在分配市级交通运输专项资金时,需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或信用报告。
第七条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应细化实施细则,明确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环节、形式和程序,并及时报送信用信息和信用信息应用案例。
第八条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应健全诚信认定和宣传机制,制定行业诚信典型认定或评价标准,建立诚信“红名单”发布制度;大力宣传诚信经营示范经营者,树立一批讲信用、重信誉,诚信经营的典型经营者。
第九条局行政审批办理部门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中,对诚信典型和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探索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第十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在市场监管中,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市场主体,优化日常检查、专项检查频次。
第十一条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应制定行业失信行为认定或评价标准,建立失信“黑名单”发布制度。
失信行为认定必须以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包括: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和仲裁文书、行政处罚和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以及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规定可作为失信行为认定依据的其他文书。
第十二条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应开展超限超载运输严重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公示公开超限运输违法行为。加大对巡游出租车、网络预约出租车无照运营、无证上岗、线上登记与实际车辆不符、违法使用或故意泄露乘客信息、“三站一场”不规范经营行为等的惩戒力度。
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或交通运输部规章规定,将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领域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失信行为;涉及拖欠农民工工资、无证照经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失信行为等,纳入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三条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交通领域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四条局属各单位、局机关相关科室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时,应依法依规做好涉密和隐私保护工作,采取安全保密措施,保障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本细则自2023年6月13日起施行。
信用修复承诺书
为再创诚信守法的良好形象,我单位(个人)积极开展信用修复,并公开向行业及社会作出以下承诺:
1.及时对失信行为进行整改,并配合失信治理监管机构完成失信治理确认和信用修复确认。
2.在信用修复完成后,继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企业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3.本单位企业法人代表、董事、监事、高管(本人)自愿维护良好的个人信用记录,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4.发生违法失信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接受行政执法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约束和惩戒,并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本《信用承诺书》同意向社会公开。
承诺单位(盖章):
承 诺 人 签 字:
年月日
信用修复申请表
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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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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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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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自然人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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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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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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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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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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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用修复的信息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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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提出信用修复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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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提供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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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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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申请人在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消除社会影响方面所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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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材料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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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明已提交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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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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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单位(本人)承诺所填内容和提交的相关材料真实有效,并愿意承诺因内容填写不实或提交虚假材料等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申请人(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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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修复处理决定书
信用修
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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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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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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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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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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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代理人):
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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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修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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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为、处罚日期、处罚决定书号、信息公示网站:
2.行为、处罚日期、处罚决定书号、信息公示网站: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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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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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属于信用修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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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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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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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纠正了失信行为,消除了不良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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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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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做出了信用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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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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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自觉接受监督检查和诚信约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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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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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进行了志愿服务和慈善捐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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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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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复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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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修复机构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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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黑名单”信息报送模板
法人(自然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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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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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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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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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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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登记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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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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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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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文号(执行案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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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事由(违法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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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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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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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退出)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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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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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红(黑)榜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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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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