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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11 09:57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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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动我市交通运输领域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交通运输信用管理包括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交通运输监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行政相对人)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信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在我市区域内许可登记或备案登记的行政相对人,在我市行政管辖区域外从事交通运输经营的信用管理,也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信用分级分类的管理、组织和协调工作,日常工作由局公路管理科负责。

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市公路管理处、市交通运输服务中心、市公共交通公司、市交投公司等各单位,具体负责本领域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工作。

局公路管理科、行政审批办、法规科、运输科等相关科室负责职责范围内的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评价标准、等级确定、分类管理、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等工作,并对局属各相关管理单位进行业务指导。

第二章信用信息归集

第六条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等。

第七条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备案、历史信用等信息。

第八条监督检查信息包括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行政相对人的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检查、跟踪检查等结论信息。

第九条行政相对人违法违规信息包括违反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及其他违法违规信息。

前款中的其他违法违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二)因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和整改的;

(三)拒绝、阻挠执法的,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

(四)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第十条行政相对人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包括:

(一)在交通运输或交通建设方面发挥典型示范带动作用获市级以上政府表彰奖励的;

(二)获市级以上媒体公开报道表扬的;

(三)积极参加抢险救灾等社会公益活动的。

第十一条交通运输信用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行政相对人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

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原则上由各执法(管理)信息系统自动归集生成,包括行政许可系统、执法监管系统等系统。各系统基础数据信息的生成,遵循谁许可谁录入、谁确认谁录入、谁检查谁录入、谁处罚谁录入、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行政相对人在我市区域外的信用信息由负责日常监管的机关录入。

行政相对人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采取主动申报的方式归集。行政相对人每年12月份向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申报并提交证据资料。受理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及时归集信息。

第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的记录期限为许可之日至注销之日。

监督检查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承担社会义务的信息记录周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期限届满后,自动转入历史信用记录。

第三章信用评价标准

第十三条行政相对人的信用评价实行记分管理,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确认违法违规但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记分:

(一)行政相对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责令改正等行政告诫的,一次记1分;

(二)因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被监管部门进行责任约谈的,一次记5分;

(三)因严重违反交通运输相关管理规范,被监管部门约谈、通报或责令限期整改的,一次记15分。

第十五条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依下列标准记分:

(一)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罚或适用一般程序单处警告、通报批评处罚的,一次记2分;

(二)适用一般程序,对公民处1000元以下,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5000元以下罚款的,一次记5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3分;

(三)对公民处1000-3000元,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5000-10000元罚款的,一次记10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5分;

(四)对公民处3000元以上,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1万元以上罚款的,一次记15分。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记10分;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一次记30分;

(六)禁止许可申请、禁止从业、撤销或者吊销许可证及批准证明文件的,一次记50分。

第十六条因违法违规造成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依下列标准记分:

(一)造成一般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记10分;

(二)造成较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记20分;

(三)造成重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记30分;

(四)造成特别重大交通运输安全生产事故(件)的,记40分。

第十七条拒绝、阻挠执法的,一次记30分;暴力抗法的,一次记50分。

第十八条转移、隐匿、伪造、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一次记30分。

第十九条行政许可、行政备案、行政检查过程中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一次记50分。

第二十条因违法违规被省级以上交通运输管理部门通报的,一次记10分。

第二十一条因交通运输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一次记50分。

第二十二条行政相对人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实行累加记分;但同一行政机关的同一行政行为,涉及到多个记分标准的,按最高记分标准记分。

第四章信用信息修复

第二十三条行政相对人对其信用记分有异议的,可自记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信息归集部门提出修改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信息归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确属归集错误的,应予改正。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人可以在信用记分记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申请修复:

(一)主动报告违法行为的;

(二)有充分证据证明违法行为是过失所致并主动承担相关责任的;

(三)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的。

前款所列情形,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五)、(六)、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的信用记分。

信息归集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对其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减半记分。

第二十五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同一行政相对人只限修复一次信用记分。进入失信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分不予修复。

第五章信用等级确定

第二十六条行政相对人信用等级分为四级:守信(A级)、基本守信(B级)、失信(C级)、重大失信(D级)。

行政相对人的信用等级根据其信用评价情况和相关条件汇总生成。

第二十七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评定为A级:

(一)在我市区域内依法许可或登记备案的;

(二)接受各类监督检查2次以上、交通运输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未受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信用记分10分以下的。

第二十八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同时达到以下条件,评定为B级:

(一)在我市区域内依法许可或登记备案的;

(二)接受各类监督检查2次以上、交通运输各项管理制度基本健全的;

(三)因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2次以下,或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1次以下且该次记分不高于5分的;

(四)信用记分在10分以上30分以下,且没有一次性记30分情形的。

第二十九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C级:

(一)因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1次以上的;

(二)信用记分有一次性记30分情形,或者记分在30分以上50分以下、且没有一次性记50分的。

第三十条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评定为D级:

(一)因交通运输违法违规行为被处以警告以外处罚2次以上的;

(二)信用记分在50分以上情形,或发生一次性记50分的。

第三十一条行政相对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列入红名单

(一)连续2年保持A级,且有主动承担社会义务的;

(二)连续3年保持A级的。

第六章信用分类管理

第三十二条列入红名单或评定为A级的行政相对人享有以下权益:

(一)优先推荐政府表彰;

(二)允许使用其信用等级评定结果进行形象宣传;

(三)依法优先办理行政审批、备案等业务;

(四)其他依法优先享有的权益。

列入红名单的行政相对人在一个信用记录周期内,记分达到10分以上时,自动退出红名单

第三十三条评定为B级的行政相对人,负有日常监管职责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针对性的监督检查,督促其守法诚信从业。

第三十四条评定为C级的行政相对人,交通运输管理管理部门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公开其违法行为;

(二)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

(三)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增加检查频次,开展针对性的监督检查;

(四)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许可、备案等申请。

第三十五条评定为D级的行政相对人,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其采取以下信用约束:

(一)公开其违法行为;

(二)对于继续从业的,责成其分析原因、限期整改并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直至问题解决;

(三)至下一个信用记录周期结束,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每季度组织监督检查不少于1次;

(四)主要问题整改到位前,依法限制其行政许可、备案等申请;

(五)受到资格罚的行政相对人,自资格恢复之日起重新提出行政许可、备案等申请的,从严审查,重点监管。

第七章信用信息披露及档案管理

第三十六条在市交通运输门户网站设立信用信息专栏,作为全市交通运输信用信息归集、查询、交换与发布的平台。

第三十七条信用信息的查询:

(一)公众可以查询行政相对人的基本信息和信用评价情况;

(二)行政相对人经身份确认后可以查询自己的全部信息。

第三十八条国家、省、市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后,将信用信息与其对接,自动报送行政相对人的信用信息。

第三十九条信用档案以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

(一)电子档案。自许可之日起自动生成行政相对人的电子信用档案;未经许可的及我市区域外的行政相对人第一次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自动生成电子信用档案。

(二)纸质档案。纸质档案只作为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的证明性资料,由信息归集部门依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归档管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所称以上以下包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61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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