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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16 16:19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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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白城市公布5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白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持续加强出租汽车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规范出租汽车营运秩序,尤其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加强监管,切实保障乘客权益。现公布5起典型案例,旨在以案释法、警钟长鸣,提醒广大出租汽车驾驶员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优质服务意识。

案例一:2024104日,吉GPD6XX出租车载客从白城机场去醉花色宾馆,正常车费20元,到达目的地收取乘客31元,多收费11元,驾驶员已承认其多收费行为。经调查取证,王XX出租汽车驾驶员以欺骗、威胁等方式向乘客高额收取费用,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七)项,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31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一般量罚情节,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4321日,执法人员在白城市火车站执法检查任务时,发现车牌号码为吉GPA4XX的出租汽车司机在白城市火车站出租车专用通道停车待客时,存在下车喊客行为。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涉嫌在待租场地主动揽客,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29规定的严重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一般处罚情节,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2024328日,执法人员到白城市客运站西胡同处进行检查,发现李XX驾驶蓝色号牌吉GPD9XX出租汽车在白城市客运站西胡同处巡游待租,李XX现场不能出示从业资格证等其他有效证明。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涉嫌无从业资格证人员从事城市公共客运驾驶活动,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21规定的一般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一般处罚情节,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伍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2024424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吉GPE1XX出租车载一名乘客从镇赉县客运站附近至白城市新城区新城家园小区,驾驶员已承认其异地返程时滞留待租行为。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涉嫌驾驶出租汽车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33规定的一般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一般量罚情节,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20245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吉GPD1XX出租车载一名乘客从镇赉县客运站东500米养路段门前至白城市新城区,驾驶员已承认其异地返程时滞留待租行为。经调查取证,当事人涉嫌驾驶出租汽车异地送达返程时滞留待租,违反了《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且属于《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1.133规定的一般违法程度和《吉林省交通行政处罚裁量规则》规定的一般量罚情节,依据《吉林省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警示意义:巡游出租汽车是城市文明的重要窗口,不文明、不规范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乘客的合法权益,还影响城市的文明形象。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作为城市建设的一员,有义务有责任维护出租客运市场秩序,维护城市文明的发展,《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规定,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按照乘客指定的目的地选择合理路线行驶,不得拒载、议价、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白城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将持续加大对市区巡游出租汽车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整治力度,全力维护文明、安全、便捷的出行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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